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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 优惠政策力促大学生就业
2003-08-05  

  到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发放困难的,可由县(市、区)财政列支或补助;从事个体经营的,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小额创业贷款……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为促进2003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再推系列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有: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以非本地生源为由拒绝接收。要取消落户限制,及时办理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手续。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发放困难的,可由县(市、区)级财政列支或补助;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志愿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服务。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各地要尽快完善中小企业、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的政策措施,在人事代理、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有条件的市,经市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也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办理。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和培训工作。凡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毕业生,可在离校后3个月内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登记的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毕业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短期内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依托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和其他专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参加3―6个月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可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生活救济。 

 

稿件来源: 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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