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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市政府出台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2003-06-17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6月11日中共金华市委、市政府出台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精神如下: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我市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且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失业的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鼓励和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自主选择从业范围和从业方式。失业人员创办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注入有困难的,只要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的,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收费项目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号)文件下发目录执行)。各类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涉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3、企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由就业服务机构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开办资金。另从再就业专项经费中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助)。失业人员去外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再就业专项经费中每人补助500元。
    4、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85号)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型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增招用的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具体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执行。
    2、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及事业单位改制后需要分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资金在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按当年应缴标准由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拨入企业。因非生产经营和非个人原因,企业提前与招用的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由企业负责为其一次性缴满3年的社会保险费。
    (四)街道、社区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安排失业人员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要优先用于安排失业人员就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帮助失业人员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应将不少于20%的摊位优先租售给失业人员。
    (五)实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
    1、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从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5%的,除社会保险补贴外,给予最低工资标准25%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六)上述有关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七)实行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再就业优惠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也是企业享受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据。《再就业优惠证》不得出租、转让,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依法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建立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每年增长比例不低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2003年至2005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再就业专项资金1900万元,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属企业(单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中心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等。区级财政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再就业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
    二、改进就业服务,加强就业培训
    (九)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作用。加强劳动保障基层工作网络建设,街道和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站(所),在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劳动保障服务室,主要承担城乡劳动力管理、就业和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保障争议协调处理及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劳动保障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落实必要的编制和经费。
    (十)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到2004年底,全市基本实现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力争到“十五”期末,全市建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公开发布系统。
    (十一)加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可分别从失业保险费和再就业专项经费中,给予每人最多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实补助。参加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技能鉴定,一律免收鉴定费。
    (十二)积极开展境外就业,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劳动保障、外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做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共同促进我市境外就业工作的发展。政府从再就业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按每输出一名境外就业人员400元的标准,作为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对境外就业人员的培训和境外就业输出补助费用。补助费用先由输出单位提出申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十三)加强职业教育,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列入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在职业介绍、用人单位招工和个人工商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并加强依法监察,落实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三、统筹兼顾,切实搞好城乡就业工作
    (十四)继续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加强对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有效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的培训政策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3〕45号)执行。
    (十五)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认真清理对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限制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切实维护进城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六)继续贯彻执行“两个确保方针”,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十七)完善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要一次性补缴。失业人员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应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接转手续。失业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与社区签订劳动合同,由社区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有单位依托的,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单位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稿件来源: 金华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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