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至200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08]77号)确定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即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城区665元,县(市)为560元,根据《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532元,月门诊医疗费调整为27元;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448元,月门诊医疗标准调整为22元。
此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稿件来源: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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