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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调整 参保人数已到10万
2008-07-11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从今年7月1日,《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办法》调整后,在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困难群体缴费将惠及更多的城镇居民和参保人员。到6月底,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已达10万人。

  此次政策调整,重点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待遇支付标准和医疗管理服务制度,为下一步向市级统筹过渡做好准备。

  二是较大幅度降低学生、少年儿童、其它城镇居民和低收入人群缴费标准。如学生、少年儿童缴费由现行的每人每年60元(区)--75元(县)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其它城镇居民缴费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00元(区)--215元(县)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减半。

  三是较大幅度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并向大病重病及困难群体倾斜。如住院起付标准降低,报销比例提高,并建立年度基金结余量超过20%时实施二次补偿的制度,保证在防范基金风险的前提下使基金得以有效使用。

  四是探索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规定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2%,连续5年参保缴费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从而提高制度对参保对象吸引力,提高居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五是制定城镇居民与其它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通过制定相关规定,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其它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之间实现无缝对接。

 

稿件来源: 黄山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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