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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 抗震救灾中伤亡的认定工伤
2008-06-27
  本报讯 (记者 李伟) 25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时期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作出解答。

  按通知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包括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造成职工伤亡。职工因地震原因下落不明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再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认定为因工死亡,需由用人单位提出并出具公安或民政部门的死亡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的,需额外出具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认定为因工受伤,需由用人单位提出并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疗救治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需额外出具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对地震期间的工伤认定,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特事特办,凡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受灾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在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中发生的职工工伤,做到随到随办,经办周期控制在20天以内。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也将简化工作程序和手续,滚动受理、医检、评定、呈批和送达,经办时间不超过20天。

 

稿件来源: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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