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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可异地转移
2008-06-13

  5月15日,辽宁省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给在辽打工的200多万农民工带来喜讯:养老保险关系可在省内异地转移。

  这条规定是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3家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的若干通知》中的一项内容。

  据了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畅是一个困扰农民工参保积极性多年的问题。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外埠人员,在其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此《通知》还规定,对应参保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履行参保缴费的社会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稿件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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