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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生育保险工作有了新规定
2008-04-18

  为了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营口市生育保险实际情况,营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辽宁省、营口市企业职工保险相关规定,扩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并调整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

  新增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包括: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凡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符合以上三种条件的职工可按照营口市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费。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据实报销。

  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也有所变化。已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其女职工在生育时,缴费记录少于6个月的,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补助费50%,支付休假工资50%,差额部分待遇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自女职工怀孕的四个月起,用人单位未持有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该职工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休假工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报销两项费用的各50%,差额部分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流产手术、男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前,用人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社保经办机构只报销手术医疗费用和休假工资的各50%,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稿件来源: 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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