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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毕业生灵活就业可享养老保险
2008-04-08

  日前,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引导和鼓励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

  《意见》指出,对到村、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其考录和招聘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各级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相关部门要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建立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应按规定为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根据本人需要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为促进其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意见》要求,各级劳动保障、教育、人事部门要互相配合,督促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记者 赖红英)

 

稿件来源: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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