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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4月实施
2008-04-08

  记者近日从市社保部门了解到,《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

  记者近日从市社保部门了解到,《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将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偿,其中顺产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共计5467.5元,难产6412.5元,剖腹或多胞胎产8032.5元,流产810元。

  补助前提 单位需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据《河源日报》报道,《暂行办法》规定,凡河源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都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先启动,后扩面,再完善"的原则,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入)从《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首先纳入河源市生育保险范围,其他单位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补助标准 分顺产难产剖腹产流产四等级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除享受有关规定假期外,还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其中顺产(含满7个月以上的引产)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计发,难产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0%计发,剖腹产或多胞胎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0%计发。流产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顺产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0%计发,难产(含剖腹产、多胞胎)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0%计发。流产的津贴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男职工看护假期间的津贴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顺产、难产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剖腹产(含多胞胎)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流产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按此计算,女职工顺产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共计5467.5元;难产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共计6412.5元;剖腹或多胞胎产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共计8032.5元;流产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共计810元。

  参保费用 全部由单位缴纳

  该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0.7%为基数,按在职职工总人数逐月计征,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违反《暂行办法》,少缴或不缴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女职工生育违反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或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的,或不能提供结婚证、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等证件及证明材料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从缴费满6个月的次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稿件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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