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共有55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5部,地方级法规30部。除了备受瞩目的《劳动合同法》之外,包括《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在内的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将正式施行。而海南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修正)》、《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3部新规实施。法律改变生活,为此,本报聚焦海南新法规,从立法的角度管窥即将到来的生活变化。
个体户雇工 也要缴养老保险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修正)》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由个体工商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执行前款规定缴费基数有困难的,2008年缴费基数可以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分5年逐步过渡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该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征收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