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有养老保险补贴
为保障海南省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海南省政府日前制定了《海南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对因海南东环铁路修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进行补贴。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将不支付给个人。
参保对象为东环铁路沿线被征地农民
《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东环铁路征地拆迁所涉及到的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征收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民。《办法》指出,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原则确定参保对象:征收地块已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土地征用后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统一调剂土地的,该地块的参保指标确定给该承包户。
已由被征地单位统一安排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原则上不作为参保对象。已由被征地单位统一安排就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原则上不作为参保对象。
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
《办法》指出,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缴费标准为:省政府按每亩5000元标准出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2000元标准出资,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每亩按3000元标准出资,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如按此缴费标准,每人月养老金水平达不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征地所在市、县财政兜底,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中列支。各市、县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不足以保证养老保险费缴纳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结余中解决。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保险费积累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1/120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已达到供养年龄段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应当在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被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的,应当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待进入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1/120,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实际水平发放;未达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的,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而进行适当调整。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单位须为其买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外,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由参保人员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前死亡的,向其法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参保对象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每月加发5%的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每月加发10%的养老金。加发的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负担,农保机构负责发放。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不满10年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无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并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享受养老待遇逾十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予退还。
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允许个人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
同时,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未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挪用、截留、侵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支付养老金的;违反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