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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医疗保险试点 将全面覆盖城镇居民
2007-09-29

  今年,山东淄博市被确定为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9家试点城市之一。 

  记者获悉,从10月1日起,山东淄博市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都可参加医疗保险。

  参保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给予重点补助

  据了解,本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筹资标准按照: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220元。政府补助标准主要依据省政府《试点意见》确定的,其中对老年居民的补助确定为100元,对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补助为40元,一般居民的补助为60元。对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给予重点补助,学生和少年儿童由政府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补助,其他居民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补助;为适当体现个人缴费责任,学生个人按每人每年20元缴费,其他居民个人按每人每年40元缴费。城镇居民的家庭成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节余部分,可用于为城镇居民缴费参保。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3万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平均报销率确定为55%,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3万元,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将9种门诊大病(规定慢性病)纳入统筹报销范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15%的标准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报销总额为40元,学生及少年儿童报销总额为2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

  参保缴费办法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已参保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于每年1月31日前缴费。其中,当年毕业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的一半缴纳。启动当年,缴费期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办法》规定的四分之一,暂不设门诊定额,但《办法》规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的四分之一数额可并入2008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合并计算。

  新入校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一半于9月30日前缴费;新参保城镇居民,应从参保登记起15日内缴费,上半年按一年的标准缴费,下半年按半年的标准缴费。其中,按半年缴费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减半。幼儿园(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升学不同阶段连续缴费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按《办法》规定执行。(完)(赵晓雯 刘洪霞 孟庆木 马光明)

 

稿件来源: 淄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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