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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7月1日开始补发
2007-09-26

  辽沈晚报消息 沈阳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标准有所调整,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可增加160元。“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物价费用在不断提高”,沈阳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解释了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原因。

  调整涉及人员:主要为2006年底前工伤鉴定为l-4级,现仍为企业在册职工;2006年1月1日-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1-4级工伤人员。

  调整的部分主要是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后的这部分待遇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补发。

  按照原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每月所享受的伤残津贴为:以本人复查鉴定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为平均工资的90%,二级为平均工资的85%,三级为平均工资的80%,四级为平均工资的75%。

  此次调整是按照伤残等级每月分别增加的,其中,一级增加最多,每月增加160元,其次是二级140元,三级120元,四级100元。

  沈阳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7月1日开始补发 

  提醒1 如果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与本次增加额之和的,其差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保的,由原单位发给。

  提醒2 工伤职工退休后再鉴定为l-4级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养老金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保的,由原单位发给。

  此外,对于2006年底前因公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稿件来源: 辽一网-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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