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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市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07-09-24

  日前,泰州市再次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稳定性,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此次政策调整包括:

  一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但二者不可累加执行。补贴标准和险种依据泰政办发[2005]5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是对于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从事街道、社区管理和公益性岗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家庭困难的失业职工,在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经公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出缴费金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具体补贴岗位为:街道便民服务员、家政服务员、车辆管理员、物业管理员、送奶送水工、电器维修工、缝补服务工、书报摊点零售员、治安巡防员、门卫保安员、病人看护服务员、托老托幼服务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保洁保绿员等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三是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应由单位为招聘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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