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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 全民参保惠及百姓
2007-09-03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9月01日电 8月31日,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当天在西宁体育馆北广场举行的西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仪式上,来自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等34家单位通过发放宣传单、展出展板、横幅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现场解答市民提出的问题。据了

  解,9月1日,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正式进入各项待遇支付阶段。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西宁市覆盖城乡各类人员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截至目前,全市已有9家三级医院、6家二级医院、13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32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被确定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达22万人。

  据悉,凡具有西宁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60元。18岁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缴纳80元,各级政府补助80元;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年每人缴纳80元,补助80元,按隶属关系,财政分级承担;19-59岁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补助50元;60岁以上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补助10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模式,以补助住院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费用。每次按30%的比例补助门诊医药费用,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为80元。住院医药费用分级按比例补偿,起付线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市级医疗机构350元、省级医疗机构450元逐级增加;补偿比例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市级医疗机构50%、省级医疗机构40%递减。封顶线为3万元。

  参保居民患病就诊或住院治疗时,需持《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就近到户籍所在地定点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或住院。因病情需要到上一级定点医院治疗的,由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出具转诊证明,经区社保局批准转院治疗;康复期的患者需转入定点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康复治疗;需转往省外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经市社保局审核同意后转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后,按规定预交医疗费用,出院时定点医院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只收取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参保居民在外地居住或就业患病住院需到居住地当地政府认定的乡镇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两周内向所在区社保局备案,出院后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出院证和费用票据及清单回到所在区社保局按规定报销。(作者:余鑫)

 

稿件来源: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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