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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07]27号)
2007-08-30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马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保坚持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自愿缴费,村、乡(镇)补助,县(区)政府补贴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市、县政府设立新农保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市农业户口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本办法实施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老年津贴。

  专业渔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乡(镇)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县(区)政府养老保险费补贴。

  (四)市、县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新农保基金收益。

  (六)其它收入。

  第五条 新农保实行参保人选档缴费,村、乡(镇)补助,县(区)政府补贴。所缴纳的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年缴费标准设为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缴费标准随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二)村集体对参保人的补助标准和补助形式由乡(镇)政府决定。村集体的土地租赁收入、水面租赁收入、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征地补偿费、村集体资产变现收入等,应主要用于养老保险补助。有收入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的补助一般应不少于参保人缴费额的10%。

  乡(镇)政府要根据村集体补助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村集体补助标准低于参保人缴费额10%的, 乡(镇)政府补助到参保人缴费额的10%,乡(镇)政府补助有困难的,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参保人可以按年或半年缴费,村、乡(镇)给予参保人的补助,原则上一年补助一次,允许以丰补歉。

  (三)各区政府按参保人缴费额的15%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当涂县政府按参保人缴费额的1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第六条 市、县财政建立新农保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本办法实施前的老年人的生活津贴和养老金补贴、长寿人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以及今后调整待遇的支出。市财政每年按参保人缴费总额的15%和市区老年津贴实际发放额安排专项资金。当涂县财政每年按参保人缴费总额的5%和本县老年津贴实际发放额安排专项资金。市财政给予当涂县适当补助。

  第七条 农村重症残疾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所需资金由参保人、乡(镇)政府、县(区)政府各承担40%、30%、30%,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补助补贴。

  第八条 市、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乡(镇)补助,县(区)政府补贴及上述几项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参保人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的本息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九条 建立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可衔接、可转移机制。原按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制度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金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按本办法规定安排的新农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新农保基金分账核算。市区新农保基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当涂县新农保基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当月起向所在地的村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经乡(镇)审核后,市区由区级经办机构复核,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当涂县由县级经办机构审批。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按月领取。

  第十二条 参保人养老金月标准按个人账户本息总额除以120确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参保人,达到领取条件后,每人每月另增加50元养老金补贴。

  (一)从本办法实施时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从本办法实施时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虽按规定连续缴费,但不足15年,根据不足缴费年限每年缴纳100元的人员。

  当涂县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具体条件由当涂县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市区每人每月发放50元老年津贴。

  (一)其户籍在同一村委会的直系亲属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一次性缴纳一定费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缴纳1500元,年龄每超1岁,减少缴纳100元。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缴费。

  当涂县每人每月发放30元老年津贴,具体条件由当涂县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宣传、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管理等工作;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新农保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参保人资格审查、申报、审批及各乡(镇)新农保工作的监督、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农业部门协助做好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审核工作;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的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健全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定岗定员,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承担。市、县财政每年按当年新农保基金总收入的2%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新农保工作经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以村委会为参保缴费单位,建立村级新农保协管员制度,负责为本村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养老金领取及养老保险关系终止、转移、变更等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新农保考核奖励机制。市政府将新农保参保率和县(区)、乡(镇)对参保人的补贴补助情况列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当涂县按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停止执行。

 

稿件来源: 马鞍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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