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长治市开始对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市直企业的审批工作将于8月16日前结束。县、市、区属企业的审批工作将于8月20日起相继展开。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长治市实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决定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除伤残津贴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相应增加。
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属于2006年调整范围人员的伤残津贴比2005年调整范围内的人员同级增加40元,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都有相应增加。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另外,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也不属于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