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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启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新增两类人群
2007-08-01

  湖北省工伤保险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昨日,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共同发文,即日起启动我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外(以上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费率由各地确定,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之间,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参保后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称,此前,工伤保险制度主要对象是企业职工;现在,首次将其扩大到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今年,我省工伤保险扩面计划是325万人,重点对象除事业单位外,还包括农民工。

  工伤保险新增两类人群  

  根据新政策,全省境内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外,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包括: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对象,都应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老工伤如何处理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36号文件实施时间(2005年12月29日)至本通知实施日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职工,符合相关时效规定的,其工伤认定由所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对2005年36号文件实施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仍按湖北省人事厅鄂人险〔2000〕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办理,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原四等六级伤残保健金标准按民发〔2003〕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待遇低于《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的,执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原经费渠道列支。(记者 魏曦 通讯员 沈劳 实习生 李锐)

 

稿件来源: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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