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全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财政拨款单位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4%缴纳,企业按照1%缴纳,其他单位选择一种费率缴纳。按1%费率缴费的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并可根据情况增发生育津贴;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构成。 (姜泽明)
稿件来源: 滁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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