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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07-05-15

  本报讯(记者丛民通讯员赵永德)为保障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日前,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将于5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介绍,《规定》有总则、生育保险的征缴、生育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二十七条。

  《规定》突出强调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统一规定了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包括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二是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作了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强。生育津贴规定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并将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的产假天数重新作了统一归纳。三是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据了解,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从1988年开始试点,截止到2006年底,全省绝大部分市、县实施了生育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488.7万人。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解除了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的后顾之忧。

 

稿件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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