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记者从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从4月1日起,莱芜市上调2007缴费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三项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企业职工三项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250元,下限为1050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下限为1750元。
根据莱芜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2006年莱芜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999元。按照我市保险的有关规定,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以此计算,在2007缴费年度,我市企业职工月均工资收入低于1050元的,企业和个人要以1050元作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月工资收入介于上下限之间的,则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城镇民营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1750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也可以按其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