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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2007-04-11

  新华网济南4月7日专电(记者王娅妮)山东省日前发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山东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山东省还规定,生育保险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稿件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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