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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细则出台
2007-01-25

  日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省直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究竟如何计算等具体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通知》规定,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保费。省直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省直事业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省直事业单位,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直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至26日向省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省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应于核定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非协议机构急救须报告

  《通知》规定,省直事业单位应当自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省直单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事项确认工作。

  对签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或确认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或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非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省直事业单位应自救治之日起7日内向省经办机构报告,并在职工脱离危险后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享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或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其省直事业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当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因工死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省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应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的标准计算。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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