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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原则通过《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草案)》
2007-01-16

  受西藏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委托,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郝鹏12月31日上午主持召开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草案)》。

  会议认为,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和企业公平竞争,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西藏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已成为构建和完善西藏社会保障体系的当务之急。会议原则通过《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自治区政府公布施行。

  会议确认,《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西藏常住城镇户口的职工。

  会议要求,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等原则,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和地(市)分级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稿件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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