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昨出台对失业人员的“利好”规定,从今年开始,南京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本人自愿辞职的,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累计计算。 (李翔 黄红芳)
稿件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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