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市劳动保障局正式下发《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落实了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等有关待遇,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人员”纳入了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二是规范企业对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三是明确未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四是提高和调整了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通知》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稿件来源: 北京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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