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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解读生育保险新政 4大变化 明年2月起将实施
2006-12-19

  生育险新政明年2月起实施 职工产假期间单位每月最低应支付1640.4元

  持有北京“绿卡”的外地人今后可享生育险。昨天,市劳保局公布了完善后的生育保险政策,明年2月起实施。

  日前,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简化了报销程序。

  变化一:有居住证享生育险

  原规定:参保范围是本市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新规定:明确了本市上述单位中持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生育险,并缴纳生育险费用。据了解,截至今年8月20日,已有5万多人办理了“绿卡”,包括4000多名留学人员、近200名港澳台高级人才。

  变化二:简化报销流程手续

  原规定: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申领生育津贴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时,企业应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新规定: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可出具结婚证作为证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可作为享受生育险的证明。

  变化三:三种费医保支付

  新规定:为减轻职工个人负担,明确了三种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在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变化四:明确单位支付标准

  原规定:应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未足额缴纳费用的,职工生育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规定:为避免用人单位克扣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产假期间,明确了用人单位月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市劳动局医保处副处长王友学说,这个最低标准为上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今年为1640.4元。

  新政其他规定

  两个提高: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1200元调至1400元;提高了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200-400元。

  两个增加:降低了纳入按项目付费的门坎,将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超过800ml或血红蛋白低于8g/dl纳入了按项目付费范围。

 

稿件来源: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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