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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明年起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将受严厉"制裁"
2006-11-30

  按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职工的养命钱,可柳州市的部分企业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交。昨天下午,记者从柳州市社保所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为保证养老保险费足额、及时征缴到位,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柳州市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据了解,一直以来,柳州市管辖的大部分参保单位都能按月与市保险所进行缴拨结算,并将历史欠费补缴完毕或按计划分期分批补缴。但仍有一些参保单位有意无意拖欠养老保险费,对历史欠费既不补缴,也不提交补缴计划,有的甚至利用瞒报、漏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来逃避。

  从柳州市社保所统计的数字来看,截至今年10月,柳州市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有近4000家,其中欠费的有281家,所欠金额近亿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对企业欠费加收滞纳金,是一种经济性制裁措施,目的是督促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体现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法强制征收。因此,市保险所提醒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到保险所查询本单位的缴费情况,及时缴费。(卢廷杰 刘元芬)

 

稿件来源: 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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