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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管理“三金”如何
2006-11-21

  腐败分子之贪污挪用受益人保命钱的活动之所以能得手,体制上的原因在于行政主管机关持有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保管和发放全权处理的权力,既不向受益人报告,也不受他们约束(2006年11月08日《光明网》)

  所谓“三金”主要就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无疑这“三金”都是直接关系到老百姓最根本最现实最切身的利益问题。一个被人称之为“保命钱”,一个被人认为是“救命钱”,一个则是维持生活需要最基本的“购房钱”。不过就是这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现实最切身利益的资金,却因为某些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上的疏漏,竟然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各种违规使用,甚至故意将其套用占为己有的案件,时有发生。比如发生在北京的京城公积金“渎职第一案”和发生在云南的骗贷社保资金系列案以及上海医保基金曝出的丑闻,竟然2000余万基金被“腾挪”的案例,都让人感到触目惊心。

  特别是发生在上海的“社保基金案”更是震惊海内外。据报道,在违规使用甚至故意套取“三金”占为己用上,全国每年损失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三金”竟然会如此方便地被肆意滥用呢?究其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由行政机关控制的现收现付制度有关。在这种体制下,行政管理机关和基金管理机关合一,他们只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基金收支无需向受益人报告,也不受他们的监督。因此,不法分子容易上下其手,以权谋私。

  其实,针对这个体制上存在的弊病,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受肆意的侵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央早在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已经提出了建立新社会保障体制的三项原则:第一,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引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第三,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分开。但是,这个决定的精神时至今日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落实。

  由此可见,目前在我们政府部门的层面上,确实存在执行中央政策不力的问题,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那么,如何更好地依法规范“三金”的归缴、管理和使用呢?

  笔者以为,根据中央确定的“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分开”的精神,建议国家应设立社会保障银行,将“三金”甚至还可以包括国家规定要收缴的其他基金,比如住房维修基金等,都可以统一归口,通过该银行进行规范的管理与运作。至于政府有关部门则只负责制定与其权限范围内的基金的归缴、管理和使用的政策,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将政策规定予以不断的补充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今后则无权直接调配使用相关的基金。成立后的社会保障银行,一方面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面向群众或者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基金的使用手续;一方面则充分利用银行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保证安全、流动、效益三原则的前提下,做好“三金”和其他关系到老百姓最基本生活问题的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同时还要做好向受益人定期通报有关收缴和使用情况的工作。银监会和审计部门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三金”和其他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工作,以保证各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笔者以为,如果在体制上真正能够建立这样一种互相制约的有效管理、使用和经营的运作机制,那么,我相信“三金”和其他关系到老百姓最基本生活问题的基金,其安全性不仅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有效增值的可能性还可以得到极大的提高,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根本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促进社会健康、和谐、稳定地向前发展。

 

稿件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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