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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一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解读
2006-10-17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社会保障是民安所在,是社会的“安全网”。本市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作为“十一五”时期的市级重点规划,充分体现了就业和社会保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部《规划》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残联等单位共同参与编制而成的。社会保障涉及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等内容,是广义上的大保障。《规划》广泛征求了劳动保障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委办局、市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私个协,各区县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同时认真吸取了市民的大量建议。《规划》在总结了“十五”期间我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分析了“十一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确定了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提出了确保规划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是“十一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按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规划》的指导思想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民群众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体现了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要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坚持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条主线深化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必须以更快步伐实现新的发展目标。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在综合分析经济发展和劳动保障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规划》科学确定了“十一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目标和具体量化指标:

  一、就业目标

  实现城乡劳动者较为充分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城镇新增就业232万人。

  ——新成长劳动力就业105万人。

  ——促进127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其开发60万个社区就业岗位,安排50万失业人员到社区就业。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万人。

  ——征集创业项目5000个,培训创业人员5万人,实现创业3万人,带动20万人就业。

  ——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20%,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的比例达到5%。

  二、社会保障目标

  城乡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覆盖率均达到95%,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覆盖率均达到90%;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6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稳定在85%以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实现应保尽保。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到97%以上,基金征缴额年平均增幅达到10%。

  ——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每百名60岁以上老人拥有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2.3张。

  为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对“十一五”期间首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明确了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千方百计解决好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就业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是我们要长期面对的突出难题。“十一五”时期: 

  (一)实现扩大就业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岗位增加。实施并完善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完善并延长执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促进就业政策。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实施就业倍增计划。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将鼓励失业人员的创业扶持政策扩大到本市未就业的大学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村劳动力。大力开发适宜就业困难失业人员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健全经济建设与促进就业“三同时”工作机制,切实将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转化为就业岗位。推行并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改善灵活就业环境。

  2006年以来,我市认真落实国务院36号文件精神,印发了市政府4号文件,出台了税收优惠、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失业率较高地区就业工作、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再就业培训、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等9个方面15个政策性配套文件,进一步整合完善了促进就业政策。与过去相比,新政策的创新力度很大:将适用范围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扩大到所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将就业困难对象由“4050”人员,扩大到所有“4050”人员、城市低保和残疾失业人员;首次制定了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在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协调发展上也有了新的进展;建立了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在鼓励困难就业地区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在行政村建立就业服务站,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全市统一就业管理与服务体系,强化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等给予扶持政策,加大各级财政就业资金投入,形成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引导外来劳动力有序进京就业,定期发布对外来劳动力的需求信息和外省市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行劳务协作。对来京务工人员继续推行“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加大维权力度。

  (三)做好重点企业、困难地区和特殊群体的就业工作。做好首钢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调整搬迁过程中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依法引导和规范企业规模裁员。制定和完善促进困难地区就业的政策,缓解局部地区的就业压力。

  (四)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十一五”期间,我市把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手段和长效措施。组织实施素质就业工程,建立就业困难群体的技能援助制度,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强化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对具备开办中小企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高技能人才素质,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完善以技师学院为龙头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形成以企业需求为核心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构建以企业奖励为主体的技能人才奖励体系。

  (五)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就业水平。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强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指导和示范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并规范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参与就业服务,实现就业服务社会化。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向求职者提供一对一的全程跟踪就业助理服务。落实空岗服务制度,改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打击非法中介行为。建立职业介绍服务信用评估体系,完善整改、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十一五”时期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1.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形成职工多缴费多受益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待遇与缴费相联系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我市已经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倡和引导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的安排,启动中央及地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工作,完成公费医疗制度向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建立和实施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现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从企业剥离。逐步将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城镇其他居民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

  3.进一步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纳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完善制度,实行个人帐户和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模式,市、区(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进行补贴。鼓励城市化进程较快的朝阳、海淀、丰台等地区的农民参保。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性意见》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各区县政府、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积极推动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朝阳、海淀、丰台、大兴、通州、平谷6个区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广泛宣传农保政策,提高参保积极性。

  2.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建立筹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

  (三)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1.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夯实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建立健全低保标准的科学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分类救助制度,适度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标准。加强低保与就业、扶贫政策的有机衔接,将城乡低保对象优先纳入就业和扶贫服务范围。

  2.建立健全专项救助制度,切实发挥综合解困效应。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扩大住房救助范围,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益,扩大农村特困户危旧房翻建数量,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十一五”时期,农村特困户危房翻建数量不低于5000户;完善教育救助政策,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子女不辍学;积极研究制定特困学生接受高中和大学教育的扶助措施。

  3.建立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有效缓解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建立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家庭变故的综合应急救助机制,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建立市级资金补助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危机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

  4.积极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形成共同发展社会救助事业的整体合力。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拓宽慈善募捐渠道,增强慈善救助实力,推动慈善事业成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逐步建立健全社工、义工制度和志愿者服务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残助残、互助帮扶、法律咨询、心理慰藉等救助活动。

  5.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完善跨省救助、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长期滞留人员安置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工作机制。

  (四)全面促进社会福利、优抚、慈善、残疾人事业发展

  1.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市级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制定完善准入标准等相关政策,逐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体系。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行“公办民营”改革试点。制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继续加强对“三无”、“五保”、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的福利服务保障力度,探索建立特困老人政府买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完善家庭寄养管理服务体系。完善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长效机制。

  2.健全优抚工作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市城乡平均生活水平。调整提高革命烈士褒扬金标准。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做好军休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服务工作。

  2006年8月,已将烈士褒扬金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3.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实施《关于加快发展首都慈善事业的意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支持措施。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慈善组织,拓宽慈善募捐渠道。

  4.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到2010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加强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建设。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医疗和康复等救助优惠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开展劳动生产项目、资金、实用技术和技能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五)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征缴和监督管理

  1.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继续加大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

  2.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监督检查机制,严格社会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的资格审核,堵塞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漏洞。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和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实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六)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整合现有数据库资源,实行网上申报、网上查询,改善服务,方便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实现社会化发放。全面实现社区报销医药费工作;向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社区服务;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推进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的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全面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报销医药费工作

  “十一五”期间,要全面实现在北京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都可以在自己认为方便的社保所和社区报销门、急诊大额医药费。退休人员不受户口所在地和家庭居住地的限制,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任意选择一个街道(含乡镇)社保所和社区(不含行政村以下的农村)作为医药费的报销地点。

  2.向退休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社区服务

  在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随着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深入与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逐步为居住在本市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生活扶助、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各方面的社区服务。

  3.重点做好国有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以国有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重点,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逐步明确国有改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实现社会化的管理服务工作。

  4.推进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的管理服务工作

  根据北京市政府令第140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破产、解散的企业以及三资企业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要逐步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为确保规划目标和重大任务的完成,《规划》提出了保障措施。强调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决策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稿件来源: 北京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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