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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出通知,开展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并将于今年10月表彰100家在就业与社会保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民营企业。
通知要求,7至8月份由各省、区、市开展评选工作,9至10月份由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联合进行评审并表彰。被表彰企业将被授予“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荣誉称号。
参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效应。近三年内(2003至2005)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劳动者的数量和比例在本地区名列前茅。
二是自觉遵守《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三年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劳动管理制度健全。无使用童工、歧视女工现象,无拖欠工资现象,并建立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健全有效,三年内无重大工伤事故、无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和因为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是尊重员工民主权权利,支持员工组建工会。建立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依法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
五是重视职工整体素质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能按就业准入要求招用技术工人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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