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山西省劳动保障厅日前出台《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从缴费方式、缴费基数、工亡待遇、工伤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要求招用农民工单位在办理招工手续后30日内为其参保。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工伤处处长张永东介绍,这次出台的《办法》,特点一是参保人员的范围广,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在晋承揽施工的企业。省外注册在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同时《办法》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对于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矿山、建筑等企业,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等方式缴费。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必须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
山西省要求,用人单位参保后新招用农民工,应当在办理招用手续后30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用人单位参保后中断或停止缴费的,自中断和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调查核实,依法纠正和查处。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