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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年金备案办法:建年金须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2006-07-28

  从7月11日起,在本市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就可将自己的年金方案报送到单位注册(或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了。这是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

  根据《通知》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到单位注册(或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在京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子公司独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大型在京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提供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材料中除了实施方案等内容外,必须要有单位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备案的。

  此外,《通知》还规定,单位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单位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同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虽然说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实力自愿建立的一项福利性保险,并且可自主选择管理和运作方式。但作为劳动部门有责任对企业在实行年金制度中是否履行民主程序等方面进行监管,这并不是说政府会直接参与企业年金的经营活动,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稿件来源: 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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