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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农民工尽享城镇职工医疗待遇
2006-07-26

  在津务工的农民工,将和城镇职工一样实现“病有所医”。7月17日,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做出规定———用人单位要按月为务工期间的农民工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用缴费;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等保险待遇。截至目前,在天津市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有130万人,其中已经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有14万余人。为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天津市专门制定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与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统一申报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是3.5%。《办法》还规定了农民工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稿件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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