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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市出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6-07-25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农民工发生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日前,白山市出台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深得农民工的欢迎。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在白山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外来人员,都要依照本《暂行办法》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外来人员),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具体参保办法是,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照低进低保、高进高保,不同层次、不同待遇的原则,可采取以下办法:稳定就业人员,即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在本市长期居住的,由社区或用人单位以家庭和自愿组织等形式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季节性流动的农民工(务工时间1个月以上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统一参加保当期保大病住院医疗保险。采取定额按月或按季缴费的办法,缴费标准各统筹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市区参保人员可选择每人每月10 元、15元、20元的标准,对照《白山市市区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年缴费标准120元、180元、240元的档次,缴费次月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也应按规定缴费,建立个人帐户。采用其他方式参加的,均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并且参保不计缴费年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符合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另外,本《暂行办法》还规定,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5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相应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白山市劳动保障局 张喜斌 吴守信)

 

 

稿件来源: 白山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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