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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会降低 养老保险新政策正式实施
2006-07-11

  多工作、多缴费就可多得养老金,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挂钩……记者获悉,本月起,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开始实施。据悉,此次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都不会增加,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和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只是结构上的调整,退休人员不会降低待遇水平。

  据许昌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的相关人士介绍,由于当前城镇职工存在不同的群体,养老金的构成存在很大的差异,国家这次推出的养老保险新政策将对不同群体产生不同的影响。这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本着待遇不降低、平稳过渡、逐年递增的原则设计的。

  养老保险覆盖面更广

  今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以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覆盖范围。

  多缴多得 少缴少得

  过去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全省职工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缴费时间长短,基础养老金都一样。从今年7月1日起,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基数高低与退休待遇水平直接挂钩。缴费基数越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越高,养老金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退休年龄越小,账户养老金越少,养老金水平越低。

  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会降低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对1997年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同时,设定5年平稳过渡期, 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过渡期内按新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并逐年递增。

  对于计发办法改革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许昌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不会影响职工应有的待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不会降低,这一点请广大参保职工放心。

  从个人养老待遇看变化

  许昌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

  按照老办法,假设一名1967年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2007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2856.97元,预计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80元,许昌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33.78元,那么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就为934.1元。

  假设其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为904.1元,新办法比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每月高30元,2007年度加发比例为30%,即加发9元,那么这位参保人员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为:904.1+9=913.1元。假设其退休工资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为944.1元,新办法比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每月低10元,那么这位参保人员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为:934.1+10=944.1元。这样一来,对大多数增加养老金的人员采取逐步到位,对少数减少养老金的人员采取补足,减少了新老制度衔接中的矛盾。

 

稿件来源: 许昌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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