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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河北省唐山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将于4月1日起开始实行“意外伤害保险”。
据介绍,参保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以唐山市医保中心为投保人,为参加唐山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
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为每人每月两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1元,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缴纳1元,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应缴纳的1元保险费由市医保中心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征缴,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该保险保险期为一年。
参保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到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被保险的人医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医院住院部管理,治疗终结出院时,医疗费不刷卡结算,由本人现金垫付,报保险公司赔付。
该保险意外身故与残疾保险金为每人每年15000元,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5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致残给付达到保险金额为止。
意外伤害保险的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保定点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支付的符合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费用总额,100元以下部分免赔,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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