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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生育保险政策有变化 只要缴费满3月就能全额享受
2006-03-16

  近日,《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改草案)》在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

  原《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中,职工只要缴费满3个月就能享受全额生育保险待遇,导致部分用人单位钻政策空子,突击参保,即在女职工怀孕后生育前的极短一段时间内选择性参保缴纳,造成生育保
险基金亏损严重。所以,《办法(修改草案)》将该项内容从“职工缴费累计满3个月”调整为“6个月”。

  《办法(修改草案)》将符合条件的宁波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生育待遇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保障了原在职期间已参保缴费而在失业后生育子女的我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权益。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待遇:失业前已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且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

 

稿件来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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