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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市医保新规照顾灵活就业者
2006-03-10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了针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并轨人员的新医保优惠政策。

  新优惠政策规定,2006年5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经市国资委、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需再缴满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5月30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需以市区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企业并轨人员,改制并轨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当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参保模式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保处理,不再享受改制并轨企业职工的相应优惠政策。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稿件来源: 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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