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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个人缴费比例调高至8%
2006-03-08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

  《意见》提出,要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意见》提出,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调整到8%。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调整到8%。

  《意见》要求年内要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

 

稿件来源: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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