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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再就业医保基数可以调
2006-03-03

  参保人员失业再就业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各区县可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日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下月起对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管理问题进行规范。

  根据规定有4类情况可以调整医保缴费基数: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后,参保人员失业后再就业且继续参保
的;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参保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转入参保单位继续参保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确认参保单位申报不实的;参保单位录入错误的。

  平常缴费工资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全市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核算的。

  另据了解,凡需要修改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凭证,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进行变更。

 

稿件来源: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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