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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制定养老保险新规 个体户退休老有所养
2006-02-13

  “老了以后怎么办?”一直是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担忧的问题。为保障这些人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近日,德州市出台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范围,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也能老有所养。

  据了解,此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公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一
些私有企业等,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他们对个人的养老问题普遍存在后顾之忧。

  根据德州市的最新规定,凡在法定的就业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简称参保人),都可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按基数20%的比例缴费,其中受雇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受雇人员共同缴纳,雇主按基数的12%缴费,受雇人员按基数的8%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基数20%的比例由个人缴纳。

  参保人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作为个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参保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参保缴费满15年的,应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其核定退休待遇。参保人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稿件来源: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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