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宁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自谋职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破产、关闭后自谋职业,至2005年12月31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凭《退休人员审批表》,可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些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以8%的比例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享受《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连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介绍,按照8%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参保人员在自然减员后未使用完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额度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未用完的缴费余额退给参保个人法定继承人。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破产、关闭后自谋职业未参保或续保的人员,应在今年6月30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今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不得按《关于贯彻〈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首次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个月等待期满后的次月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每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