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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访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
2006-01-16

  随着四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发,多年来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没说法的情况终于成为历史。为了了解《通知》的精髓何在,本报记者特地走访了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

  记者:我们知道日前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颁发了。这个《通知》的颁发,标志着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实施,请问应该如何全面把握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启动的重要意义。

  王东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意义重大。首先它顺应了深化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一是法制化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这其中包括社会保障领域尤其是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制保障。《通知》的出台,使得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伤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有了明确依据,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实现了有法可依。二是化解风险的需要。当前,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逐步走向市场,这些事业单位的规模有大有小,职工人数有多有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有强有弱。相当一批事业单位无力承担风险,迫切需要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来化解风险。三是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人员特别是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应该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享受社会化服务。这种需求在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逐步走向市场的背景下显得尤为迫切,而实现社会化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事业单位必须参加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

  其次,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标志着覆盖各类人员的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扩大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50年代起,以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在企业职工中建立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单位责任保障为特征的工伤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在企业职工中开始了以社会统筹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制度试点。第二阶段是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第三阶段是以这次颁发的《通知》为标志,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再次,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制度保障。目前,全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724万人,近年来,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反映的问题比较集中,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使工伤职工的权益从根本上有了保障。

  一是明确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理顺了体制。二是明确了工伤的范围。三是明确了伤残等级标准。四是明确了具体的待遇标准。五是明确了经费渠道。六是明确了法律救济渠道。包括职工对工伤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渠道。通过“六个明确”,能够使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实实在在得到保障。

  记者:此次颁发的《通知》篇幅不长,内涵却很丰富,请您详细谈一谈如何把握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政策的核心内容。

  王东进:我认为,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政策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四统一”和“一授权”。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政策经国务院批准,是在《条例》框架下的补充和完善,是《条例》的重要配套政策。《通知》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四个方面按照《条例》规定执行,也就是在这四个方面都做到和《条例》规定相统一。

  那么什么是“一授权”呢?我们知道,这些年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充分考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中央确定大的政策框架,给地方因地制宜制定政策留下了一些操作空间。这也是我们在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应把握的基本原则之一,《通知》同样贯彻了这一原则。《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的具体范围: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考虑到情况比较复杂,为便于各地从实际出发,更有针对性地确定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通知》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他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

  各地在确定其他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时,有一条原则是必须坚持的,就是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都要有切实的保障。从这一原则出发,各地在明确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时,可以考虑:凡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未列入财政预算进行保障的,都要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记者:《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的推进是迅速的、平稳的,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意义重大,更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请问劳动保障部门将如何以《通知》的颁布为契机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王东进:截至去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经突破8390万人,工作稳步推进。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劳动保障系统从上到下要抓住机遇,齐心协力,再接再厉,在推动企业参保工作的同时,努力推进事业单位的扩面工作,力争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实现新的历史性突破。

  当前,尤其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及时向省政府汇报部里关于启动实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精神,积极争取领导支持;要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学习领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政策的基本精神;要搞好调查摸底,对事业单位的单位数和人员数、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数和人员数、以往因公伤亡人员的情况等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是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事业单位工伤保险《通知》文件发布之日就是工作启动之时。因此,各地要根据 “一个授权”的要求,尽快制定相关政策。

  三是全力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机遇,在推动企业参保工作的同时,努力推进事业单位的扩面工作,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实现历史性的突破。

  四是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大大增加了各地工伤保险工作机构的任务量,各级工伤保险工作机构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努力变压力为动力,没有理顺体制的赶紧理顺,没有建立机构的赶紧建立机构,人员不足的抓紧配备人员,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五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是关系事业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好事,同时也是一件新事。各地务必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使我们的政策深入人心,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和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平稳有序、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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