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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说法
2006-01-13

  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说法  

  本报讯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
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

  据介绍,四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为了保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通知》规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除此两种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通知》明确,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通知》特别强调,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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