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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明年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办理核定手续,分比例核定、合并征收。
据介绍,用人单位应在《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后的30日内,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
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定手续。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费比例为6‰。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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