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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0日起,海沧实施《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海沧区被征地人员,也可参加养老保险。
据了解,适合本《办法》海沧区的参保人员分别是:经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村委会村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60%以上被征用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村民;由于土地
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参保后,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每一个被征地人员只能享受一份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8—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待就业后参加社保,也可按从事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下称“参照退休年龄”),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当月办理退养手续,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参保时尚未达到上述参照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待其达到参照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月领取养老金。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一次性缴纳15年,且缴费基数达到或者超过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标准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镇(街)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另行制订补贴办法,报区政府同意后施行。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条件的参保对象,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参保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2000元补贴;2006年7月1日之后参保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贴。
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待符合参保条件半年内参保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2000元补贴;半年后参保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贴。
经区民政局审定的低保对象达到参保条件后参保的除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外,区财政再一次性增加30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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