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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发出通知解答“劳动合同” 难题
2005-11-10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11月7日发出通知,就《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作出解释。解释中称,单位不与员工签合同,又强行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复转军人,军龄算工龄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算作工龄,军龄作为同一用人单位的
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情况除外。

  续订合同,期限连续算

  医疗期年限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停业,可终止合同

  单位由于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实际上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的状况,员工该怎么办?此次通知明确,单位或员工都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员工还可得到在单位每工作1年给予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劳务工,补偿按工资定

  一位劳务工,劳务公司每月发薪2000元,但在劳务公司将其派遣至某单位打工期间,该单位另外加给他每月300元补贴,补偿金计发基数是按2000元计算还是按2300元计算?通知明确,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2000元确定。如果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其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合同时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稿件来源: 上海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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