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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已得到有关部门同意,于本月起在禅城区正式实施。根据新规定,职工退休时医保缴费未满25年的,须由本人一次性缴清。这是记者昨日从佛山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的。
据悉,此次修改针对的是《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原为:“……退休时由单位为职工继续缴费达到规定年限(没有单位的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原则上应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缴足”。现修改为:“……退休时可由个人续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原则上应在本人退休时一次性缴足。”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原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缴费未满25年的,须由单位为其按上年度月社平工资6.5%一次性缴足差额,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单位的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如果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市社保局批准也可逐月缴交,直至满25年为止。”现修改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缴费未满25年的,须由参保个人按上年度月社平工资6.5%一次性缴足差额,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也可逐月缴交,直至满25年为止。”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是从2001年1月起实施的,部分条文已不符合现在实情,修改的详细信息已在劳动局网站上公布。
佛山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员认为,企业能为职工持续缴25年医保费的不多,再加上现在企业员工流动性很大,因此由个人缴足差额的形式会更灵活。据介绍,目前职工自行续缴医保费的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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