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8月10-12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长、主任工作座谈会在新疆召开。会上,新疆呼图壁县、山西、浙江、福建、江苏、山东、安徽、河北、天津等省农保机构负责人分别作了典型发言,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乡镇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社会保险、村干部
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基金运营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现刊登部分经验交流材料供参阅。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保处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现将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2005年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我省的农保工作起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即1992-1993年为试点起步阶段,1994年-1997年为普及发展阶段,1998年-2002年为清理整顿阶段,2003年以来,逐步进入探索发展阶段。近年来,根据有关文件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理顺了管理体制,加强了基础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呈现出稳步发展的趋势,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
(一)、积极探索适应我省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路子。目前,全省13个省辖市、96个县(市、区)、1074个乡(镇)开展了农保工作。近年来,我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省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苏州市、无锡市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代表的建立"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实行统帐结合"的农保新模式。新型农保制度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养老保障的重视和责任,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二是在有条件的群体中建立农保制度,保费缴纳采取"个人、集体共同承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帐户"的模式。目前,重点是在乡(镇)企业、村组干部、乡村医生、计划生育对象中开展,地方财政虽然没有资金投入,但集体补助到位,农民得到实惠;三是保费缴纳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其建立个人帐户的老模式。主要是在农村个体户、专业户和有缴费能力的农民中开展。以上三种模式,前两种特别是第一种模式是发展方向,农民得到实惠,也说明了首先在有条件的地方、有条件的群体中率先建立农保制度的指导方针是正确的。
(二)、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达到了一定规模。我省农保工作起步早、发展快、面广量大。截止2004年底,全省参保人数达829.7万人,基金积累总额66.09亿元。在13个省辖市中基金积累在亿元以上的有12个,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有14个,其中苏州市达22.2亿元,仅常熟市基金积累就达8.44亿元。我省基金积累和苏州市基金积累均居全国同类地区首位。
(三)、农保关系基本理顺。截止2004年底,13个省辖
市、95个县(市、区)农保职能(不含盱眙县)移交到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形成了省、市、县、乡(镇)、村(企)五级工作网络和农保队伍,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全省农保机构1190个(含行政和事业单位),从事农保工作人员2404人。为稳定队伍,省厅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目前,13个省辖市中的18个农保机构(行政和事业单位)已有17个改为全额拨款,占94.4%;96个县(市、区)农保机构中已有50个改为全额拨款或由财政补贴,占52%;1074个乡(镇)农保机构中已有527个改为全额拨款或由财政补贴,占49%。全省2404名农保干部中,已改为全额拨款或由财政补贴的1291人,占53.7%。。总体看,队伍基本稳定。
(四)、农保基金在整顿中逐步规范。在全省66.09亿元基金中,存银行和购买国债30.02亿元,占基金积累总额45.42%;纳入地方财政管理27.09亿元,占积累总额40.99%;其他方式8.98亿元,占积累总额13.59%。存银行、买国债和进入地方财政管理占基金总额86.41%,基金管理总体上是规范的、安全的。
(五)、社会效益初步显现。一是农保制度的建立为参保农民的养老提前准备和积累了必要的资金。自1998年以来,全省累计发放养老金13.29亿元,领取养老金人数71.4万人;二是随着农保制度的推行,政府在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已将参加农保的农民领取的养老金计入个人收入,减轻了国家负担;三是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在尚不具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以略低于城保标准先参加农保,为逐步过渡到城保创造了条件,打下了基础。苏州、无锡等市已取得了一定经验;四是在全省农保基金积累总额66.09亿元中有86.41%的资金,通过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购买国债和进入地方财政管理的方式,支持了当地经济建设,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12月,省政府制定并印发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28个县(市、区)开展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总的看,我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初见成效。到目前为止,有10个省辖市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100.17万人。另外,还有19.97万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40.58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2005年7月21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结合劳动保障部门职能,工作中主要从政策上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保障模式。目前,主要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建立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之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我省地区差异,规定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二)、资金来源。按照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的原则,建立政府、集体与个人三方筹资机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最低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为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为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为1200元。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一类地区20000元,二类地区17000元,三类地区13000元,四类地区11000元;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政府出资足额及时转入社会统筹帐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新征地面积计算,原则上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这样可以吸引大多数失地农民参保,不选择一次性领取的办法。
(三)、保障水平。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调整机制。其中,第一年龄段,即16周岁以下的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第四年龄段,即养老年龄段按照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目前,一类地区200元/月,二类地区170元/元,三类地区140元/月,四类地区120元/月,保障水平将根据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对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在未到达养老年龄前,按照不同的标准分别领取生活补助费2年、10年,生活补助费每月8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不等,到达养老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四)、资金保证。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五)、参保选择。从尊重农民对其财产处置权的考虑,允许农民自愿选择。不参保人员只能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并不能享受政府出资部分,也享受不到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这本身也是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多数人参加保障。
(六)、个人帐户。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将个人安置补助费的全部和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政府出资的部分转入社会统筹帐户。
(七)、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专款专用、规避风险的原则。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支出户,负责个人帐户记载和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省厅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八)、职能划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九)、相关衔接。在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医疗、技能培训等已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总体设计、分块解决、逐步推进、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原则,逐步研究解决办法。
三、2005年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打算
(一)、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
1、召开了全省农保工作座谈会。传达了全国农保工作座谈会议精神。陈励阳副厅长到会讲话,总结了近年来农保工作,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保工作的基本思路和2005年工作任务。2005年我省农保工作重点是:在有条件地区、有条件群体中进一步探索建立农保制度和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批示精神,在制定出台全省新的农保办法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总结近年来探索和实践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农保事业的发展。
3、按照省政府领导关于"先在有条件地区开展试点"和全国农保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和建立工作联系点的通知》。目的是为了在有条件地区和有条件的群体中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保制度,形成一批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推动全省农保工作的开展。各市已确定了试点县(市、区),目前,13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并作为省厅工作联系点。
4、为进一步开展对到期尚未收回农保基金清理回收工作,重点研究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会同省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截止2004年底全省还有3.3亿元到期尚未收回基金。进一步清理的目的:一是尽最大限度清理回收基金,减少损失;二是重点研究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5、在2004年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基础上,对原《试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政策调研,并对省政府拟正式出台的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目前,正式办法已出台。同时拟制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情况》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情况》统计表。
6、按照厅统一部署,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编制"十一五"规划的调研《通知》和《调研提纲》,由分管厅长带队,分别在苏州、徐州市召开了编制"十一五"农保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规划调研座谈会,研究编制了规划的基本思路。
(二) 下一步工作打算
1、在调研座谈和研究规划思路基础上,继续做好编制"十一五"期间农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基本思路是:在今年试点基础上,争取2006年以省政府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2007年制定新型农保办法,2010年基本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检查指导各联系点农保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苏州市深化试点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保制度的经验,了解无锡市在纯农人员中全面实施新型农保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年内拟召开一次试点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总结在有条件地区、有条件群体中率先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经验、做法及建议,并向省政府呈报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及工作意见。
3、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今年主要完成几项工作:一是拟召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座谈会,贯彻省政府正式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全省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在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联合下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是举办一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业务培训班"。四是待国家相关文件下发后,结合我省实际,会同厅相关处(室)、单位及省有关部门拟制"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4、根据各地进一步清理回收到期尚未收回农保基金及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逐项梳理、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厅党组及省政府呈报《全省农保基金清理回收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5、开展争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活动。通过开展"争创评选"活动,认真总结五年来农保工作经验,弘扬典型,调动积极因素,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保事业发展。
我省农保工作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劳动保障部农保司的关心和指导下,经过艰辛的探索和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就全省而言,认识还不够统一,发展还不够平衡,制度还不够完善,与形势发展和兄弟省、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借这次会议的东风,学习兄弟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进农保事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